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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敲定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5-12-11 15:30 类别:经济政策

近期,高层定调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空间,合理加大减税力度。目前,大力度减税政策落地加速。《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详解。

专家表示,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将直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切实高效落地对企业至关重要。

为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记者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原于2013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广至所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此次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适用。

“以往,企业意欲转让专利或技术难免有所顾忌——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符合‘转让技术5年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条件。这意味着,一旦转让技术的企业满足了这个条件,包括该企业在内的其他人均无使用权,只有独占许可权利人才享有使用技术的权利。”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时表示,如今,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将原“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修改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那么,哪些技术能够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呢?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此,负责人举例说,A企业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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