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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国办新设金融事务局协调一行三会 中国大金融监管模式更像哪家?

时间:2016-01-14 14:41 类别:宏观经济

近日,据媒体报道,按照中编办的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将其经济局六处独立,设立金融事务局,即秘书四局。金融事务局的设立或涉及协调地方金融办,目前地方金融办在中央层面尚无对口的联系部门。此前,依照国务院要求,由央行牵头研究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协调机制。

此前有业内人士认为,央行推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PrudentialAssessment,MPA)标志着大金融监管体系浮出水面,这也将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

大金融监管体系浮出水面

据媒体报道,金融事务局属于正厅(司、局)级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一行三会”的行政事务协调,但不涉及具体业务的执行落实;农行原副行长李振江将出任副局长并主持工作。

与央行牵头协调“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不同,央行是牵头“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政策方面的协调,而“秘书四局”或将主要负责“一行三会”行政事务方面的协调。早在2013年,国务院曾发文明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由央行牵头协调,央行办公厅负责执行这一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开年,央行便推行了新的MPA,MPA由原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而成。此前,有观点认为,MPA体系的推出标志着大金融监管体系浮出水面,这也将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结合金融事务局的成立,也许这样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2015年11月初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指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框架。此后,总书记在对《建议》的说明中指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被解读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引发舆论关注。

在2013年“钱荒”之后,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宏观审慎。2013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专栏二:危机以来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探索》中,央行指出“从危机以来国际上金融宏观调控的演进看,在金融改革中提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开始强调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统一,主张对政策工具和调控手段进行丰富和补充。”

在2015年7月的股市震荡之后,越来越多的观点质疑,目前我国建立在分业监管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不太适应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不太能够应对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冲击。业内人士认为,这也客观上提出了对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的要求,应当并立足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探索不同的金融监管改革路径。

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借鉴

金融事务局的成立使得中国大金融监管模式逐渐明朗,这是否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

全球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核心是提高监管标准、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合力和风险处置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受到重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上升,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职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强化。

中金公司研究团队撰文指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不再适应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势在必行。综合分析主要经济体的监管体制改革,英国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架构值得借鉴。英国经验表明,央行的政策目标逐渐多元化,加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不冲突。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与提高监管专业性互相促进,并不矛盾。

金融危机后,英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而全面的改革,既赋予了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又将微观审慎监管职责收归央行。主要包括:一是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管理,主要帮助央行维护和增强金融系统稳定这一法定目标。这一委员会主席为央行行长,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审慎监管局主席和金融行为局主席。二是FPC下设审慎监管局(PRA),负责对吸收存款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保险公司以及系统重要性投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三是金融行为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接受FPC的指导和建议,对不受PRA监管的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如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审慎监管。这样一来,英格兰银行作为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得到加强,有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同时PRA作为央行下属,自然在信息共享与内部协调上更加密切,有助于微观与宏观审慎的协调统一。

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对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进行重塑和加强,提升其系统性风险管理能力,强化了金融稳定体制框架。具体来说,一是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加强分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二是扩大美联储监管职权,负责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牵头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三是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系统性风险处置。

欧盟在金融危机后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将欧央行的职能从单一货币政策向金融稳定延伸:一是在欧央行下设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向欧盟三家微观审慎监管机构提出警告和建议。二是构建欧洲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SM)。2014年11月起,欧央行直接监管欧元区和其他自愿加入SSM的总资产大于300亿欧元,或者总资产达到其所在国GDP20%以上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三是构建欧洲银行业单一处置机制(SRM),负责欧元区内银行的关闭与重组。

“总体看,强化央行监管职责是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要素。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恢复市场信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将央行排除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显然与其能力和作用不相匹配。”中金公司研究团队称,只有让央行掌握最全面的监管信息,才能够对可能的系统性风向进行早期干预和应对,才能够提高危机真正发生时的决策有效性,否则只能被动地进行事后救助,增加全社会的成本。相比监管机构主要专注于个体金融机构风险和微观审慎层面监管,央行更能根据宏观审慎原则来把握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并有针对性地调整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来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同时,赋予央行更多的监管职责也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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