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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网贷监管办法:12条红线规范平台经营

时间:2015-12-29 16:54 类别:中国

业界翘首许久的网贷监管办法浮出水面,至此行业监管方向初步明朗。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28日银监会会同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网贷行业不得从事十二项禁止行为,对投融资双方义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

强调多方监管联动 明确平台禁止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网贷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予以打击和取缔。强调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要严守风险底线。

北京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表示,当前投资、理财市场问题不断,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早前线下违规行为通过线上渠道呈现扩大化趋势,涉及的金额和人群呈现翻倍增长。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发展带来新契机,能够起到规范作用。

AA金融CEO曾超表示,《办法》相关表述符合业界预期,希望尽快落地实施。他说,文件相关细节体现出监管部门与业界的充分沟通,对依法合规运营的平台不会造成太大冲击,送来了一缕“春风”。但对于打擦边球、违规发展的平台,《办法》将成为“试金石”,如果在过渡期内仍未完成整改,将面临行业洗牌“寒冬”,要珍惜整改机会。

“《办法》将改变网贷机构缺乏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引导行业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银客网CEO林恩民认为,《办法》针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留有空间,会孕育出更多创新形式。“负面清单制”能够对“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恶性竞争进行抑制。

在共鸣科技CEO陆雨泉看来,十二条禁止行为可以理解为“十二条红线”,这是《办法》的亮点之一,明确规定网贷不能从事的业务行为,又给创新留下空间,受到业界欢迎。明确网贷信息中介职能,让平台回归最初的基本功能。在禁止行为中明确不能承诺保本保息,也让投资者选择平台时更加理性。《办法》对行业进入门槛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比较宽松的,但规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这意味着地方金融机构对P2P平台有一定的监督职能,多方联动。

小存折联合创始人钮馨蓓则认为,网贷平台备案要趁早,相信行业准入门槛日后会陆续提出。备案制有利于提高机构整体素质,未来如果推行业务类型细分备案制度则更有助于集中分类管理。

针对业界关注的银行存管,《办法》最终指明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小牛在线COO 余军表示,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能够有效防范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规避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对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瀚表示,有一批P2P平台可能因为资质等各方面原因,达不到银行资金存管标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未来想要参与P2P资金存管,唯有跟银行加强合作。

指明各方权利义务 留有行业整改期间

“随着行业问题平台的陆续增多,《办法》出台非常及时,与预期相比更加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表示,《办法》明确要求各机构在其官网建立信息披露专栏,这意味着平台运营透明度将增加,让投资人获取足够信息判断风险,与出借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规则形成呼应。网贷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意味着机构需要更具责任感,同时更专业,对出借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

第三方机构网贷天眼副总载潘瑾健表示,负面清单中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平台开展类银行金融业务,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坦言,随着监管办法的出台,未来P2P平台上基金等金融产品必然会消失,例如一些大平台为了解决资金站岗而引入的货币基金类产品;一些平台拥有活期理财类产品,而产品背后主要是货币基金和债权转让。取消货币基金,无疑对平台解决用户资金站岗是一个挑战。

“对于P2P平台交易普遍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没有出台规定,债权转让模式实质是类资产证券化,放大了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杠杆,可能造成风险的传导。” 潘瑾健说。

提出“合格投资者”概念 明确投资风险自担

《办法》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条件”,在第十四条中明确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监管层明晰了P2P行业“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并且在“出借人义务”中规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中瑞财富CEO张巍薇认为,按照目前对于出借人条件的划分,P2P行业出借人被归属到了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分类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投资人加强风险意识,重视投资风险。同时也给投资人敲响了警钟,在投资P2P之前,尽量做好前期调查,秉承分散投资原则,一旦投资出现亏损,指望P2P平台或者监管机构“兜底”已不现实。

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措施。例如,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

你我贷CEO严定贵表示,《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这种通过风险揭示措施,来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的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环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这次明确提出了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对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严定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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