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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出表受限

时间:2016-04-04 22:12 类别:热点新闻

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攀升、处置诉求大幅提高的背景下,不良资产的买方市场格局得到确立,不良资产收购价日趋下行,目前约为账面原值的三折左右。金融机构作为不良资产真实质量的第一知情者,为避免“贱卖”部分优质不良资产,遂采取“通道”类业务模式以实现所有权出表但收益权保留。目前,这类通道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禁止。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会[2016]56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在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中,禁止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不得设置回购条款或与转让方私下签署兜底协议等方式使得不良资产只是名义出表,最终风险还是留在银行。

  市场分析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下行,不良率有攀升趋势,银监会希望掌握真实的不良资产暴露的情况,所以叫停通道业务。

  不良资产出表“乱像”

  所谓出表或“通道”类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或信托产品配合收益权互换的形式借道AMC将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转移出表但收益处置权仍旧得到保留的业务模式。

 

  《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到,银行做通道业务的原因有很多,一些银行为了短期内的报表数据比较好看以符合监管要求,使得通过通道业务降低不良率;一些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与要求,在受区域经济的影响,不良率蹿高的情况下通过通道业务降低不良率;还有一些申办新业务,发行债券的银行,需要监管部门的评级,不良资产率水平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这些银行有降低不良率的驱动力,而降低不良率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道业务。

  银监会日前下发的《通知》指出,目前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有分析认为,该《通知》直指银行不良资产违规出表。

  《通知》规定,AM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首次明确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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